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尤其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汉武帝时期死刑罪名多达1882个,而到清朝末年时死刑罪名也有840个。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作为一种刑罚,死刑当然不是表达愤怒的方式。但对于受害者亲友和对恶性犯罪厌恶的社会成员来说,“复仇”几乎是一种“本能的要求”。虽然在国外使用的终身监禁等惩罚也实现了向罪犯的“报应”(甚至还给无辜者以翻案的机会),但死刑因其符合“杀人者偿命”的古训,在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报复心,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可谓最能体现“报应”的目的。举例来说,对于对贪腐官员深恶痛绝的民众来说,最不能忍受的,是取消对贪污受贿者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