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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高院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 死刑该改了 [打印本页]

作者: guiguziabc    时间: 2011-7-13 04:58     标题: 云南高院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 死刑该改了

云南高院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 死刑该改了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

      在该案中,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采访。

      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



      截至记者发稿,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舆论压力很快将云南省高院压得喘不过气来。“死刑”似乎成为息事宁人的唯一手段。

      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还是表了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在谈及舆论压力时,田成有也说自己非常为难。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他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他同时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

■专家观点

      该案应强调“不能从轻”的一面

      宣东,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宣东认为,改判死缓不太恰当。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这需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

       他认为,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李昌奎这个案件,我们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

      还是要暂时保留死刑

      杨学林,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认为,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

      由该案再次引发了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杨学林认为,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

     他主张逐步分案件类别废除。“但是现在需要减的没有减,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各地高院在减少死刑的把控上,标准不一样”。

     他认为,死刑肯定要废除。但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暂时还是要保留死刑。
(2011年07月13日来源:新快报 作者:刘子瑜 都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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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我以为应该弄清楚如下问题:

      第一,中国法律是否废除了死刑,或是正在酝酿废除死刑?现在废除死刑,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一审对李昌奎的死刑认定是否正确?当今社会故意杀人是否应该偿命?
   
      第三,二审对李昌奎的死缓改判,是出于“人性”、“人道”和“人权”,故意杀人,草菅人命都可以宽容,怪不得中国大陆巨额贪腐官员熟视无睹,暴力杀人屡禁不止?
   
      第四,云南省高院是要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要自己的面子,坚持错误,甚至是无理辩解。
   

作者: wakin1982    时间: 2011-7-13 06:41

杀人偿命,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不然这个社会就要乱套了。
作者: 奢侈的爱    时间: 2011-7-13 08:07

一个姐姐看了这条新闻,说是气得肝疼。我是气得胃疼。

一个人要卑鄙到何种地步,才能说出这些无耻言论来啊。
作者: 782839510    时间: 2011-7-13 10:07

这个院长是不是拿了黑钱了。真的是吃屎的人物,看得我太愤怒了
作者: 大水鱼    时间: 2011-7-13 10:17

大概有关系的都能从宽从轻处理吧,那些没关系的P民,就算不犯罪,也有专门的执法者去钓鱼。
作者: loken520    时间: 2011-7-13 10:30

人心所向,怎么就成了公众杀人狂欢了?等到死刑废掉之后,那些极度凶残的杀人犯就不用偿命了吗?
作者: caobanzhu    时间: 2011-7-13 10:32

这个应该不是拿黑钱了,因为杀人的好像穷得要死。
要不是听了灵道的话,就是脑子进水了,我希望是后者,这说明还有人性。
作者: fox2800    时间: 2011-7-13 11:16

该枪毙的是法官
"骑虎难下"?那就直接下课好了 免得为难
作者: woodcutter    时间: 2011-7-13 11:52

1、废除死刑对谁有利?那就是只要不死,就可以利用社会资源继续为非作歹的人们。
2、公众狂欢是否有害?是的,在很多时候会造成民众私刑等等不公正的事情。那么现在是不是公众狂欢?不是,因为公众闹得再欢也没有权利改变权力部门内定的事实
作者: mapidou    时间: 2011-7-13 14:30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尤其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汉武帝时期死刑罪名多达1882个,而到清朝末年时死刑罪名也有840个。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作为一种刑罚,死刑当然不是表达愤怒的方式。但对于受害者亲友和对恶性犯罪厌恶的社会成员来说,“复仇”几乎是一种“本能的要求”。虽然在国外使用的终身监禁等惩罚也实现了向罪犯的“报应”(甚至还给无辜者以翻案的机会),但死刑因其符合“杀人者偿命”的古训,在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报复心,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可谓最能体现“报应”的目的。举例来说,对于对贪腐官员深恶痛绝的民众来说,最不能忍受的,是取消对贪污受贿者处以死刑。
作者: kiwizh    时间: 2011-7-13 16:02

这个李昌奎千里之外赶回来杀人,难道不是预谋好的?连3岁的孩子都不放过,哪里还有一点人性,实属罪大恶极
高法说什么慎杀,纯属胡说,现在社会上恶性案件这么多,不杀不足以震慑!
作者: LML6996998    时间: 2011-7-13 16:37

又是一场权钱交易的结晶,草菅人命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不严惩。保护人权,少杀、慎杀没错,问题是用在什么案例上。看来以后中国的治安又有下滑的担忧。普通民众的生命要善待。。。
作者: ellanio    时间: 2011-7-13 18:05

司法独立,做不到这点就没有公正可言。司法必须超越党派,任何党派。
作者: 154cm3    时间: 2011-7-13 18:57

真的难以想象以中国目前的群众认知度来看 如果取消死刑后果会是怎么样的  几千年来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入人心,如果吧杀人比喻成购物 杀人一次就要付出自己的生命  那么取消死刑的话 无疑是相当于减价大促销 也许判个10年也许14年 过去一辈子的价格 现在10年就搞定了 如果有钱人的话也许还用不了10年 可想而知社会将会变成啥样?
作者: 安庆市后围墙8栋    时间: 2011-7-14 23:32

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这个混蛋说的,药家鑫同学算是死得冤啊,比他狠毒十倍百倍的,也就判个死缓,药家鑫同学早知道就去云南自首得了!
作者: tt67    时间: 2011-7-14 23:39

改吧.所有的罪犯都去自首.把所有的罪名都往轻的改.让犯罪的人尽量少判刑吧.这样.社会就好了
作者: kasido0102    时间: 2011-7-15 01:17

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也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故意站在公众意见的对立面吧,中国没有废除死刑是因为仍然有广大的群众基础,法制的发展应当与民众的法制意识相匹配才对。以现行法律来讲,二审突出了自首的从轻情节,修改了一审判决书中“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意见,很显然错误地使用了裁量权,如果强奸杀人+残杀幼童还不够恶劣和严重,那死刑就真的可以废除了
作者: 老白    时间: 2011-7-19 22:21

如果死的是田成有的老婆孩子,他也这样说我就服他。
作者: 天骄子    时间: 2011-7-21 15:49

我觉得受害人也可以对田副院长,先奸淫其直系女亲属,再杀,再奸,再杀,最后虐杀其家人,然后投案自首,反正不得判死刑
作者: lewelli    时间: 2011-7-21 23:26

有一个传说:各地高原有死刑名额限制,死刑的多了,要扣奖金或只是评后进的,不知道真伪,感觉比较靠谱。
作者: syyou    时间: 2011-7-21 23:40

所有提倡废除死刑的体制内人物都是在为自己铺路,以防自己以后东窗事发的时候不用去死
作者: suiyuan1982    时间: 2011-7-22 08:53

死刑好像还没废除吧,田标杆也够超前的,提前帮人大废除死刑了
作者: xp790624    时间: 2011-7-22 09:06

难道是这位副院长的理念这么超前吗,如果他是干净的,我很佩服他的勇气,如果是不干净的,我只能说他是立牌坊的婊子,请纪委查他。
作者: zhanglunyuan    时间: 2011-7-24 22:35

个人认为,中国如果废除了死刑的话,对极端恶劣的案件来说就没有了震慑力,还是应该区别来看。
作者: xp790624    时间: 2011-7-25 08:46

云南这个狗屁高院已经烂到骨子里面了,这水太深了,建议全国的法院都进行整饬,一查到底,还有公安局,检察院也搂一下。
作者: 两点换三点    时间: 2011-7-27 22:44

1.死刑该不该改 不是你法院说了算的 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做决定 现在人大还没改 你有权把你自己的想法践行在司法活动中吗?
2.什么叫现代司法理念?西方的就叫现代 就先进了?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不是太多吧?
3.既然杀人偿命是旧观点 那么你判断新旧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 idnanqiao    时间: 2011-7-27 23:57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这次司法不用10年后去看,现在就是一个典型的标杆,一个司法不公,漠视民意与生命,独断专行与肆无忌惮的弄权,凌驾于立法之上和随意曲解立法本意的典型标杆。

从高法解释醉驾入刑一事就可以看到,高法已经可以明目张胆的掠夺人大立法的解释权,几使醉驾入刑成为一纸空文。在亿万国民众目睽睽之下,司法挑战立法和执法机构几番博弈,闪亮上演,紧张刺激,甚至有人大叫“神仙打架”了。这究竟是为了什么,使得司法部门可以将解释变更为界定,从而达到甚至超越了最终解释权?这次云南高院的死改缓和堂而皇之的解读“邻里”和“自首”而完全无视“极其残忍”的犯罪事实,不禁让人联想到醉驾入刑的争端,其中的核心指针是否一脉相承。高院究竟要做什么?究竟想做什么?是否想超越公检、架空人大、一家独大?是否是向民众宣告,中国法院将会是中国法律的主宰、是生命的主宰,可以指鹿为马、覆手翻云和起死回生?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能推断一下,你如果要去打点和疏通,哪里才有效。此事看似表演司法独立,实则仗势弄权夺利。云南高院基本上等于充当了试验田和急先锋。

制约和监管,一直是中国最大的软肋。缺乏监管和制约的机制,注定产生腐败、混乱和不公。多亏现在网络发达、传播快速,使得民众小小的充当了几回监督角色,尽力的代替政府纠正一些顽疾,一些弊端。但这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而不治本,何况很多事情是民众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无能为力去挽救和纠正的。可是这样的渴求公平和正义,本能自发为国解忧的行为,却被云南高院说成是“公众狂欢”,云南高院甚至认为,“公众”之所以“狂欢”,是为了杀人。这世界到底怎么了,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高级法院的法官,一个民众眼中本应该绝对专业的司法机构,一个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的神圣所在,居然就能以堂而皇之的随意解释法律,减少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的死刑而漠视被他残忍杀害的两条生命,并给逆意民众扣上狂欢杀人的帽子,是体现司法公正,还是标新立异,抑或是“搏出位”?

因为田副院长,云南高院出名了,因为李昌奎案和赛锐案,云南高院已经成为了“一个标杆”,现在,全国民众都想看清楚,云南高院这个标杆,究竟是个什么标杆。

[ 本帖最后由 idnanqiao 于 2011-7-27 23:58 编辑 ]
作者: 23896330    时间: 2011-7-28 10:33

强奸罪是一定要判死刑的,这是非常恶劣的犯罪,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青竹梅    时间: 2011-7-28 12:46

中华语言博大精深,愣是把民怨沸腾变成公众狂欢。其实枪毙个杀人犯公众不会狂欢,有一天公众亲手把这群蛀虫绞死那才叫狂欢。
作者: zeigo    时间: 2011-7-28 13:17

如果他儿子死了,不知道他会不会还这么想呢
作者: topse    时间: 2011-7-28 17:53

估计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今后对赖昌星的案子宣判不是死刑做一个很好的铺垫吧! 至于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相信了!
作者: 青岛啤酒    时间: 2011-7-30 18:20

这个事件,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首先,杀人犯并没有多高的素质,也没有多大的后台,也不会有太多的钱去贿赂法官,从他的杀人手法上看,就是一蛮人,他的死缓是一次法院审判出现了意外失误。可以说是命好。

云南高院强烈反弹,是因为我们的体制决定的,政府官员从来不认错,这是兲朝的优良传统,从毛泽东开始,就算是错的很离谱,也不会承认自己错了,错了,也要千方百计的找各个看上去很可笑的理由开开脱自己的责任。这次误判,是百姓爆料,网上传开的,云南高院就更不愿意承认他们的工作失误,这样的失误,领导是要追责的,任何领导都不愿意下台,要知道领导位置上,一年的黑色收入是多少呀,谁都不愿意离开领导岗位,所以他们千方百计的强词夺理。当他们的强词夺理被网络更猛烈批判后,他们更是无退路了,只能死扛到底,死不认错了。
作者: zhxuno    时间: 2011-7-30 20:21

废除死刑?拜托!在法制最健全的美国也没有废除死刑啊。如果法律要给予死刑犯以人性?那对受害者来说谁能给他们公正?
作者: 289425068    时间: 2011-7-31 08:11

如果司法能够独立,审判的全部过程能够100%的公布与世,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废除死刑的
作者: liukuangge    时间: 2011-8-1 10:58

这样是非不分的人可以当法官,而且可以当高院副院长,真他妈的混账!更混账的是现在的很多法官和院长都是这样的混账!
作者: liukuangge    时间: 2011-8-1 11:01

建议把这个高院副院长家的女人全歼杀了,再把他狗日的跟小三生的宝贝儿子摔死了,然后去自首,看他狗日的咋个判,咋个说!
作者: xisan002    时间: 2011-8-1 11:07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的事情,咋到了这个政府官员的嘴里说出来就变了味?
作者: 火红血液    时间: 2011-8-1 19:48

看完以后很气愤 这么的判决对得起法律的公正性吗??如果是你的亲人你会这么判决吗??作恶一定要得到判决 不然要法律干什么
作者: 清心丸    时间: 2011-8-1 21:16

说句公道话:此事死刑该判。但是话说回来,法律的确不能用世俗的眼光来使用,最看不惯案件过期这种条款,一件案子过了15或者20年就过去有效期,再抓到人(逃匿的)也没用了,无罪,这样的做法其实也是在变相鼓励犯罪逃匿。因为有个希望在。但是不能不说法律有他的严谨性,不能随便更改解释,甚为法律工作者就必须知法维法,而不能自己先带头违法,如果公众世俗的观感大于法律,社会就会乱套。当然,这里面有没有猫腻咱就说不准了
作者: 鬼畜僧奶光    时间: 2011-8-2 10:41

扯淡
废除死刑 就中国目前来看 是行不通 也不合适的
虽然本人认为死刑应当废除
但是不应该在还没有明文废止的情况下 就某一个具体案例中来体现
都是中国人 具体怎么回事 大家心里有数
另 文中有一个有趣的此语“情绪”
这个“情绪”是由何而来 大家也是心知肚明的吧
作者: zzg1977    时间: 2011-8-2 16:57

应该让这个法官给人鸡奸一下,我想信他的观点会改变了。
作者: youlinggeer    时间: 2011-8-2 17:32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要不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作者: 矮冬瓜    时间: 2011-8-2 19:10

我不同意这个看法,不能为了改变死刑而让那些杀人犯逍遥法外,那样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作者: chenyuguo    时间: 2012-2-12 15:57

杀人偿命,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不然这个社会就要乱套了。
作者: 茫然1990    时间: 2012-2-12 20:57

我从这个新闻里看到的是如何加强对死刑这种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的慎用,这篇新闻更应该警醒我们的是不应该盲从更应该的是从事实从法律来正确的判断一个人的刑罚,这让我想起了美国凯西杀女的案件,在美国引起了广大的讨论,再大家都认为有罪的时候被判定了无罪。于理,在许多人认为这是凯西杀人使绝对的事情,但是于法由于没有足够有用的证据再加上评审团判定,最后还是无罪,因此,一个人有罪罪有多大,最终还是要按法律来裁决的。
作者: handongmj23    时间: 2012-2-13 15:40

希望新法律出台之后,最好是有人以他试法,看看他怎么说。
不知道大家都注意了没有,他的话里有“公众”两个字。
真的想当面问问他,公众指的是谁,都包括了谁,也想问问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什么?
如果公众以罪恶被严惩,正义被颂扬而狂欢。我觉得这正是我们这些所谓的公众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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